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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产业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2016/09/06|点击:1749

山东省消防产业行业自律公约 (2009年4月24日山东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全体会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省内消防产业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创造公平竞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具有合法资质且在山东省内从事消防行业生产、经营、维修等企业,均为消防产业行业的成员(以下简称行业成员)。山东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的单位会员应为本公约的模范执行者。      第三条  山东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行业成员生产、经营、提供的是用于预防和扑救火灾及实施抢险救援的特殊产品和服务,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以社会消防安全为己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原则,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条  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督管理,促进产品自由流动和竞争。     

 第六条  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遵循诚信原则,努力形成以道德为支撑、质量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第七条  提倡文明竞争,尊重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倡导通过适应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等自我进取方式参与竞争,以德兴业。     

 第八条  提倡行业间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协作,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共同发展。    

 第九条  以强化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为核心,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  对背离上述行业道德的现象和行为,行业成员应互相监督,并向有关协调和管理机构如实反映或举报。

 第三章   行业规则       

 第十一条  行业成员不得生产、销售、提供以下消防产品: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     

    (二)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二条  行业成员所生产、销售、提供的消防产品,必须持有法定部门颁发的认证认可证书、合格检验报告、许可文件等。禁止无证生产、经营,或将证书转让其它行业成员使用。 

第十三条  行业成员应保证所生产、销售、提供的产品质量与所持证件、文件标称的质量完全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户。   

第十四条  行业成员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五条  禁止经营活动中的欺诈、强迫行为,严禁盗用他人商业信誉、产品信誉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禁止价格作弊。不得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等进行恶意竞争。      

第十七条  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滥用经济优势、利用行政干预、通过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等垄断市场。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十九条  山东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为实施本公约的常设机构,在山东消防协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公约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行业成员违反公约,由山东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根据违反公约的情节轻重,山东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分别对其采取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或做出检查、内部通报、向公众曝光,责令暂停销售或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组织、个人有权向消防产业委员会提出维护权益、责令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的请求,也可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上述请求,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行业成员对他人反映其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有异议或对其进行的处罚有异议,有权向消防产业委员会提出申辩,也可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行业内纠纷和争端,提倡在本消防产业委员会的协调下,由当事各方本着相互谅解、磋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须经山东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山东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山东消防协会消防产业委员会负责解释。